法律查明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2022年9月2日,贸法通平台摘取部分近期国内发布的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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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管理工作,我们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2年8月22日
附件:《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pdf《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ofd(扫码下载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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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8月24日
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推进能源生产清洁化、能源消费电气化,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以高端智能绿色发展为方向,以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应用创新及示范推广为抓手,加快构建支撑能源清洁生产和能源绿色消费的装备供给体系,推动电力装备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目标
通过5-8年时间,电力装备供给结构显著改善,保障电网输配效率明显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及示范应用不断加快,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基本满足适应非化石能源高比例、大规模接入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能力累计超过2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供给能力不断提高,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备满足12亿千瓦以上装机需求,核电装备满足7000万千瓦装机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装备体系绿色升级行动
1.加速发展清洁低碳发电装备。
2.提升输变电装备消纳保障能力
3.加快推进配电装备升级换代。
4.提高用电设备能效匹配水平。
(二)电力装备技术创新提升行动
5.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6.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7.促进产业集聚和企业融通发展。
(三)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行动
8.深化“5G+工业互联网”应用。
9.加快推进智能制造。
10.加速服务型制造转型。
(四)技术基础支撑保障行动
11.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12.推动绿色低碳装备检测认证。
(五)推广应用模式创新行动
13.强化推广应用政策引导。
14.开展试验验证及试点应用。
15.培育推广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六)电力装备对外合作行动
16.推动电力装备走出去。
17.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二)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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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信〔2022〕103号向上滑动阅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国资委、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行业协会:现将《信息通信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8月22日三、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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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扫码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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